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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州调查公司:同居期间买房给女方加名 分手后房产咋分?
时间:2020年07月27日来源:本站原创作者:admin点击:

            赵先生:我和肖女士经朋友介绍 认识,2017年4月同居生活.同年11月我缴纳首付款,贷款购买商品房一 套,考虑到以后会与肖女士结婚,遂 在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时添加了 肖女士的名字,作为具有人各占房屋 的50%份额,同居期间房屋贷款也一 直由我偿还.后因矛盾不断,一直未 办理结婚登记,最终二人分手.解除 同居关系后,肖女士要求分割房屋的 一半份额,由于该房屋至今未办产权 登记及存在按揭贷款等情况,那么对 于该房屋肖女士是否享有所有权?

            徐州权威调查公司【徐州利剑私家侦探公司】法律顾问张律师:案涉房屋系双方以结 婚为目的而共同购买,因未能登记 结婚,致双方对案涉房屋形成一-般 共有关系.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约定,双方各享有50%产权,依法双 方应各半出资,并享有相应收益.但 是根据你的叙述,目前为止案涉房 屋的所有出资均是你实际负担,所 以肖女士在分割财产时应相应扣减 其尚未出资部分.由于案涉房屋至 今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及存在按揭贷 款等情况,所以暂时不宜确认案涉 房屋所有权.但是,从有利于生产、 生活等方面,应当给肖女士一定的 经济补偿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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